律师随笔|防疫期间工伤认定法律问题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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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0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文件”),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履行职责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只有“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因履行职责死亡的新型冠状病毒”才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者与一般工作者不同。普通劳动者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所引发的有关工伤认定问题亟待明确,现将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总结及回复如下: 01确定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是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2020年2月7日凌晨2点58分,李文亮医生从新型冠状病毒中获救后死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月7日发布公告称,经武汉市中心医院申请,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及人社部函[2020]11号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会工作保险决定(2020)第010001号第《认定工伤决定书》号,认定李文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作为医务人员不幸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02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是工伤吗?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报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文章《转扩!疫情阀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其中第六个法律问题为:“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工伤?”本文提供的答案为:“http://www . Sina.com/”202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列出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传染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关生效案件及裁判规则。除了上述答案,当地也有法律法规在某些情况下将工人认定为工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 《社会保险法》 和 《工伤保险条例》 认定为工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或者 《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核实,需要住院紧急救治,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感染时多数人没有明显反应,有7-14天甚至更长的潜伏期。在劳动者确诊患病之前,很难判断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还是其他地方被感染,或者是被很多人感染,因为家庭、通勤、社交活动等不确定的人太多了。职工和单位举证困难,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无法查明患病人员是否在用人单位感染。03法定节假日后,员工在家工作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但在实践中,将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需要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染病,这样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员工被安排在家工作时,应视为根据单位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从工作单位临时调整到其家中。员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取决于该伤害是否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家中发生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如果员工在家工作,但受伤是在休息时间,与工作无关,如果员工在午休时间做家务发生意外,他会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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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能认定为工伤吗?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时才被认定为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及原因较多,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属于工伤的。现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企业员工已返回办公场所复工,部分地区企业采取的为在家线上办公等灵活方式。除人社部函[2020]11确定的特事特办对象外,其他普通劳动者不论是采取何种办公方式,正如笔者上述所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场所及原因难以判断,即使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举证等困难。因此,在疫情还未攻克期间,个人做好防护才是关键。1
附:工伤认定有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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